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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安校园

苏州工业园区至和实验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条例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6-08 10:49:35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
为深入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,切实保障网络系稳定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,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》等有关法规,苏州工业园区至和实验学校定并实施《苏州工业园区至和实验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条例》,望各单位认真落实。

一、自觉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,接受公安机关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,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、资料及数据文,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法犯罪行为。

二、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、泄漏国家秘密,不侵犯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从事犯罪活动。

三、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

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
(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
(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
(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唆犯罪的;
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
四、不从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
()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

的;

()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
()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
(四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

()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。

五、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、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,安排专人负责巡检,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。

六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做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,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,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,发现有以上二、三、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告。

七、照国家有关规定,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二点内容的地址、目录或关闭服务器。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八、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网络资源或终止经营活动,应及时到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有关备案变更手

 


终审:至和实验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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